协会章程

广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广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示范文本,旨在为广东省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仅适用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般社会团体。异地商会、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另行制定。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填写说明,“( )”内文字为

可选项。

五、示范文本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六、此示范文本由广东省民政厅解释,自2021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校友会。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第二条  本会是由                 〖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        (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概括填写业务方向。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指(省//县)民政(厅/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指(省//县)民政(厅/局)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适用于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不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市、×县)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载明广东省××市(县、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一般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省内(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加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二)             

(三)             

(…)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二)             

(三)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可自行确定其他权利和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可选择〗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社会团体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150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由社会团体选择由理事会选举,监事长可选择由监事会选举,但负责人的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或罢免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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